案情介绍: 融资协议执行遇阻 双方互指对方违约诉至法院
2015年1月21日,北京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但在诺米多公司垫付资金装修完毕、即将开业前五天,人人投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拒绝向诺米多公司放款。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多次协商,但最终并未取得一致意见。2015年4月14日,两公司均指对方违约,并互发通知书解约。因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信息虚假,飞度公司拒绝向其支付款项,将众筹款项和利息发还投资人。后双方均诉至法院,飞度公司诉请诺米多公司支付其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及相关经济损失1.97万余元;反诉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其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再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融资协议有效,受托方返还出资款,融资方给付委托融资费用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人人投”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所从事的众筹交易中,如投资人均为经过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且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则其交易行为涉及的合同因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北京诺米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北京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
律师说法:《融资协议》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1.涉案《融资协议》的法律效力界定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本,因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需要首先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如果系非公开发行,则在不超过人数上限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案中《融资协议》于法不悖。在“人人投”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所从事的众筹交易中,如投资人均为经过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且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则其交易行为涉及的合同因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融资方存在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