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因故取消旅游行程 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
张三、李四于2013年7月30日与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行社向张三、李四提供2013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8日为期9天的前往欧洲旅行的旅游服务,每人旅游费为人民币17 866元 (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订立后,张三、李四向旅行社实际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5 326元,旅行社向张三、李四开具了发票。相关旅游签证由旅行社代为办理。2013年9月3日,张三、李四陈明因工作原因出国需要使用护照,联系旅行社要求暂时取回护照。旅行社称护照如取回,旅游签证无法按时办理,旅行无法如期进行。旅行社也不同意张三、李四更改旅游时间,无奈张三、李四只能退团,并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旅行社退还25 128元,在无任何凭据的情况下,扣除了张三、李四30 198元。张三、李四无法接受旅行社作出的处理,向旅游质监所提请调解,但调解未成。后旅行社又向张三、李四返还4600元,但旅行社仍扣留张三、李四旅游费用25 598元。张三、李四认为,张三、李四提前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通知旅行社退团,旅行社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另行出售旅游名额,不会对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所称的已产生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即使按照合同约定,张三、李四解除合同只是承担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张三、李四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返还张三、李四旅游费25 598元。
法院判决:判决旅行社返还旅游费,张三、李四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与旅行社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张三、李四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导致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系单方解约行为,张三、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旅游者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
4.自身原因,导致旅行社无法代为办理签证,参加原定旅游行程受阻,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张三、李四与旅行社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张三、李四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导致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系单方解约行为,张三、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旅游者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