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冷冻胚胎权利人死亡,权利归属引发争议
沈某与刘某都是独生子女,两人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沈某与刘某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培育了13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标准。但就在植入母体前一天,夫妻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夫妻双方的父母就4枚冷冻胚胎的归属产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诸法院。
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由此提出,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双方父母间的争夺胚胎大战,逐渐转向了与医院的争夺。
法院判决:判决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但是沈某夫妇因意外死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享有的正当权利。沈某夫妇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某父母)和被上诉人(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律师说法:胚胎的权利归属考虑多重因素
1.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伦理。该受精胚胎不仅含有沈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某夫妇遗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2.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案中,虽然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但是沈某夫妇因意外死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法院将4名失独老人就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权属矛盾确定为“监管、处置权纠纷”。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