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违反保密义务被起诉
杨惟德于2010年4月19日人职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软通公司),任销售经理,此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杨惟德于2014年8月20日向亿美软通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9月18日离职。杨惟德在亿美软通公司任职期间,自2014年6月开始,以云片网络公司的名义,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向亿美软通公司的客户推销云片网络公司的云片短信销售业务。杨惟德的推销对象包括亿美软通公司的客户上海景域公司、上海巨人公司以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拓公司)。其中,在杨惟德发给盟拓公司的推销邮件中,附有云片网络公司云片短信业务的报价表。亿美软通公司还主张杨惟德亦向其潜在商业客户例如重庆呼叫,推销短、彩信业务,但未就其确实存在潜在商业客户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在杨惟德实施上述行为后,亿美软通公司原有签约客户上海巨人公司、上海景域公司未与该公司再进行合作。亿美软通公司认为杨惟德违反保密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亿美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惟德在亿美软通公司工作期间以云片网络公司名义向该公司客户上海景域公司、上海巨人公司、盟拓公司推广“云片网络”短信业务,将亿美软通公司的客户信息向同样经营短、彩信服务业务的云片网络公司透露,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义务。亿美软通公司的已签约客户(上海巨人公司、上海景域公司)与云片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高度契合匹配,亿美软通公司的客户信息对云片网络公司极具商业价值。杨惟德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律师说法:利用职务便利,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泄露所任职单位客户信息,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泄露所任职单位客户信息,导致用人单位丢失客户资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当以直接损失为先决条件,以负担能力为限制要求。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简单适用普通民事法律中的全部赔偿原则,法官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恶劣程度、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违约动机和目的、劳动者承受能力、用人单位损失程度等情况,本着正义衡平的信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杨惟德在亿美软通公司工作期间以云片网络公司名义向该公司客户上海景域公司、上海巨人公司、盟拓公司推广“云片网络”短信业务,将亿美软通公司的客户信息向同样经营短、彩信服务业务的云片网络公司透露,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义务。亿美软通公司的已签约客户(上海巨人公司、上海景域公司)与云片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高度契合匹配,亿美软通公司的客户信息对云片网络公司极具商业价值。杨惟德上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导致亿美软通公司丢失签约客户资源并非一种小概率事件,而是存在高度可能性。亿美软通公司的原有签约客户曾经为其公司带来过大约140万元的经营收益,该公司丧失继续签约机会所造成的既往收益损失,是与杨惟德违约行为密切相关且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亿美软通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杨惟德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亿美软通公司并未充分证明潜在商业客户能够为其带来现实、确定的经济收入,故不能纳人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杨惟德虽存在违约过错且性质恶劣,但亿美软通公司尚未因此而导致生产经营秩序出现重大波动。法院既不过分加重又不过度降低杨惟德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