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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无标签产品能获得十倍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消费者购买无标签产品起诉

张三于2015年8月11日,在淘宝网店铺广州欧臣医药科技购买西洋参胶囊2瓶,因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未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配料表等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故主张淘宝公司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法院判决:不支持张三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从涉案卖家处购买了无中文标签的案涉商品,现淘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卖家从国外免税店代购或是通过海外直邮的方式邮寄到中国的,故因涉案商品未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我国关于在境内销售食品的通用标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属淘宝网禁限售商品。尽管淘宝公司将涉案卖家登记的信息特别是身份证信息如实披露给了购买者张三,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但淘宝公司披露的信息无法与卖家取得有效地联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张三购买涉案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已对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张三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购货款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张三的消费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而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因此,张三要求淘宝公司支付所购产品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也正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协助消费者及时找到网店的销售者或服务者,使消费者能够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并获得赔偿,因此特别强调了“有效联系方式”。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4.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

本案中,尽管淘宝公司将涉案卖家登记的信息特别是身份证信息如实披露给了购买者张三,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但淘宝公司披露的信息无法与卖家取得有效地联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张三购买涉案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已对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张三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购货款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张三的消费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而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因此,张三要求淘宝公司支付所购产品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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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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