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办理健身会员后,因来回路程变长,而要求退订服务
顾某某于8月15日在健身房办了1.5年健身会员(2680元)。3天后,顾某某得知工作将转至另一个区,再在健身房处健身将花费大量时间,来回路程及健身时间将达到5小时,所以要求退订服务,要求退还余款2680元。健身房辩称,顾某某所谓路途较远不能继续履行,不构成合同解除事由,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顾某某不要求退款,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顾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余款2680元。
法院判决: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健身房8月15日所签订的合同。
律师说法: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并非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顾某某和健身房双方就是否解除合同也未协商一致。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顾某某在签约后即提出解约,解约理由为其自身搬迁不方便,显然并非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顾某某要求退会,系其自身违约造成,健身房不同意解除会员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现顾某某坚持退会,健身房的无需必须退还会员费。其实,办理健身会员属于顾客和健身房之间经合意达成的协议,不能随意的变更和解除,否则将损害对方的可期待利益。生活中,很多办理会员卡的业务其实就是顾客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成立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有效的,那么,顾客和经营者都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并不能以“顾客就是上帝”为借口随意的反悔。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会员卡一定要慎重,要学会接受合同的约束。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健身会员后,因来回路程变长,而要求退订服务”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