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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偿还责任由谁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575人  作者:王忠明 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偿还责任由谁承担

严某、刘某均系某合作社成员。2013年1月20日,刘某以某合作社的名义,用严某身份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刘某用严某的卡透支现金5000元,刘某偿还了3260元,剩余1740元严某予以偿还。刘某于2013年12月18日为严某出具欠款证明,证明欠严某现金174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经严某多次催要,欠款刘某至今未予清偿,故此严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透支,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严某欠款174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律师说法:信用卡都只能是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上述条文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借用人仍有义务向银行还清借款,如逾期未还,还需支付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另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刘某用严某的卡透支现金5000元,刘某偿还了3260元,剩余1740元严某负有偿还的责任。刘某为严某出具欠款证明,双方因借用信用卡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所以,本案中,刘某与严某之间因借贷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刘某与银行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不形成借贷关系。因信用卡被透支而产生的对银行的借款并偿还责任应当归属于严某,倘若未能如期偿还,则信用卡被透支的一切后果也应当由严某承担。虽然银行已经明确规定,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但是生活中不少持卡人还是出于“仗义”的心理,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最后因朋友逾期不还款而自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不然还会出现不良记录,最终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持卡人承担。

以上就是关于“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偿还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信用卡都只能是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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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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