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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还欠款”解释为“已归还欠款”还是“尚欠款”

此文章帮助了531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今还欠款”解释为“已归还欠款”还是“尚欠款”

张某和高某既是邻居又是同事。2015年,张某向高某借了14000 元。2017年7月,张某归还高某部分欠款后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在借条上,张某写道:“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 元,今还欠款4000元。”可是张某一直未再还继续还款。高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 万元,请求返还。张某,辩称自己只欠原告4000元。法院发现该借条在词语上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继续返还欠原告高某的1万元。

律师说法:对词语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选择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

本案中,高某和张某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就是借款条,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由于借条是张某单方面出具的,在书写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可以将该借条理解为格式条款。该借条在词语上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指的是当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订约能力较弱时,可以不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对方的解释。张某在此案中是借条用语提供人,即格式条款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而不是读“hai”,因此高某请求张某继续返还欠高某的1万元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今还欠款”解释为“已归还欠款”还是“尚欠款”?”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对格式条款中所出现的词语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发生分歧时,应选择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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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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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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