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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的货物迟延送到,能否拒收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预定的货物迟延送到,能否拒收

某粮油公司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15年11月20日某工厂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粮油公司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工厂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工厂也向粮油公司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到了12月30日,工厂未收到粮油公司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粮油公司最迟在2016年1月1日必须交货。粮油公司答复,到时保证送货。1月3日,粮油公司才将工厂需要的色拉油送到工厂。工厂拒收,粮油公司认为工厂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收货并支付货款共计8000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粮油公司的诉求,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粮油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在终止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

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是附期限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本案中,某粮油公司和工厂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以,“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这是附生效期限,到2015年11月20日时,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合同生效。“在2015年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这是附终止期限,约定的粮油公司交货期限是2015年12月30日,粮油公司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工厂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因此,合同效力消灭,合同解除,故工厂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以上就是关于“预定的货物迟延送到,能否拒收”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宜宾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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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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