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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网购不合规商品索赔,违反诚实信用

此文章帮助了127人  作者: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12日,黄某禹在淘宝网站上向淘宝商家某干果行购买了10份进口芒果干,价值650元。黄某禹收到上述产品少量品尝后,在大部分产品未进行食用的情况下,以该干果行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十倍赔偿。经查明,该干果行系经核准登记成立的预包装食品批零兼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审理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芒果干包装上除食品名称外未对生产成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其他事项予以标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案涉芒果干属于三无食品之情形,且该干果行在网络购物网页上已对案涉芒果干详情进行描述并有食品包装外观图片客观展示,可见黄某禹系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予以大量购买(一次性购买十包),并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而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另外,案涉干果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违法违规销售,其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因案涉芒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为法律所禁止销售,故案涉网络购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涉案干果行因合同取得的货款650元应当返还给黄某禹。同时,该干果行与黄某禹均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就此买卖订立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干果行向黄某禹返还货款650元。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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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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