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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家公司的合同纠纷,应当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文章帮助了21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1年,“侯鸟老人”郎某等人分别与屯昌甲东公司签订了投资种植沉香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郎某等人以17-19万元/亩投资种植沉香,投资合同含屯昌乙信公司开发的“木色香城”房产一套(面积45-150m2不等)。甲东公司和乙信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存在有员工混同、往来账目不清的情况。郎某等人在签订以上合同及协议后,陆续向甲东公司交纳投资款,甲东公司给郎某等人出具收款收据。因签订合同后利东、乙信公司一直未按合同履行分红、交付房产等合同义务,2015年5月至2016年,郎某等13人陆续将甲东公司、乙信公司起诉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17年3月,屯昌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甲东公司应返还投资款给郎某等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乙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批系列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推荐理由

 

“候鸟老人”系列纠纷案涉及到较多从北到南过冬生活、投资的老人,并引发广泛关注。海南省屯昌县法院对该系列案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陆续依法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甲东公司和乙信公司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判令乙信公司对甲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海南省首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判例,在全国法院也为数不多,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判决生效后,甲东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郎某等13人申请强制执行。屯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并在和解后积极敦促屯昌甲东公司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816万余元本金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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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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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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