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一规定认可了两种分担亏损比例的方法,即约定比例和平均分担。从承担债务角度看,两种分担都是合伙人之间按份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即按份之债。《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是以民法合伙法律制度为立法基础的,《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欲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要注意区别的是,《民法通则》允许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人出资的比例分担债务,《合伙企业法》限制了这种分担比例,规定有约定分担比例的,依照约定比例,没有的,只允许平均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月亿 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伙人承担合伙月亿 债务已超出其按份之债。2、向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足其按份之债的合伙人追偿。3、向某一合伙人追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按份之债。民事程序上,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一并进行追偿的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列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案件进行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