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与违约金能同时适用吗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
《合同法》第114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怎么处理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