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2、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但是劳动者如果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即使出现上述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同时,我国《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担任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