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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终止的条件,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81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要约的效力终止的条件

要约生效,但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的:

 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认为做出承诺的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

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属于要约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为它本身从未生过效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免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免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是不同的,它是在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就会显失公平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如果情况属实,就由法院裁定合同消灭。因此,合同免除不是当事人自行解除的行为,对此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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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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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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