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消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消。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抵消。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消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消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其他没有抵消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清偿。
此外,抵消权还在于通过设定抵消权制度,消灭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之间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破产人债权债务的复杂化,并迅速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抵消
当被执行人对申请人负有数宗同标的的债务,或者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有数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时,如果被执行人的主动债权数额小于被动债权,便会产生先抵消哪些债务的问题,如有数宗债务时,先抵消逾期履行责任重的债务还是先抵消逾期履行责任轻的债务。被动债权有数个不同组成部分时,先抵消那些部分,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从公平原则出发,抵充可按下列规则进行:
1、被执行人有数宗债务时,先抵消那些债务可由被执行人选定,因为抵消权是一种实体上的民事权利,被执行人当然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使或不行使。
2、被执行人有数宗债务,只要求抵消但未具体指定的,执行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抵消。
3、被执行人债务有不同的组成部分时,对于金钱给付,一般应先抵消本金,后抵消利息,如给付物品,则应先抵消物品后抵消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