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的法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债务的约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对于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而约定抵销,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可见,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而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三,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第四,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从你述及的情况看,你与江某之间是互务金钱之债,从债务性质上来说,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江某应给付的水电站转让款完全属于你个人的话,那么,在债务均到期的情况下,主张抵销并无不可,并且这个时候,你只需要通知江某即可,通知到达江某时即发生抵销效果。同时,利息属于借款的一个孳息,可以在抵销时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