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一般即应开始着手工作,不得拖延。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在经过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车跟男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有权解除其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
2)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法》第265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的质量标准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62条第1款的规定补充确定。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还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经承揽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当事人之间无需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在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当事人之间需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由双方提供材料时,应依据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进行判断
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时,需要首先根据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添附规则,在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解决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修理:定作人享有瑕疵修补请求权,请求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进行修理。
重作:我国《合同法》明确认可定作人请求承揽人重作的权利,但如果存在第110条规定的情况,则定作人不得主张承揽人承担重作的违约责任。
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
5)容忍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
6)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承揽人应对定作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标准怎么办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的,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应当具备其通常使用效用,如果不具备,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因可以有多方面,如承揽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技术条件、图纸进行工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作规程进行工作等等。也可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如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故意隐瞒瑕疵。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承揽人未检验或者检验后未通知定作人调换。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承揽人也就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责,担保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标准,否则承揽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