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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93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亦为一种古老行业,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这种制度。延至近代,法国商法典率先设置了居间人的规定。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合同,又在商法典规定了商事居间人。日本民法无商业居间的规定,但在商法上设有关于以商行为媒介为目的的居间营业的规定。瑞士债务法并不区分民事居间与商业居间而对居间进行统一规定。我国古代,即有居间,居间人被称为牙郎或牙行、牙纪。解放以前,民国民法即仿瑞士债务法体例专门规定了居间。改革开放以后,居间活动在我国十分活跃,证券交易、商品买卖、货物运输、出租赁用、职业婚介等领域均出现各种形式的居间人,从而也导致居间纠纷日益增多。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居间制度的规定,不仅导致居间行业运行状态混乱而且使法院在处理居间纠纷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

合同法第23章专章对居间合同制度作了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居间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于调整、规范、保护、促进居间业的发展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合同法第23章的规定看,主要是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人的义务、居间报酬的确定等项内容。具体包括:

1.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法律概念(第424条)。

2.明确了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机会的事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就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25条)

3.确定了居间报酬和居间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居间报酬可以约定,未有约定时合理确定;居间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426、427条)。

二、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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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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