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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的消灭,要约消灭有哪些原因?

此文章帮助了100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什么是要约的消灭?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消灭有哪些原因?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突然死亡。如果未来的合同需要由要约人本人来履行,则要约人死亡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一般来说,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销,该法人所发出的要约,自然失去效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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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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