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
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
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