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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承揽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订立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1、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与此相应的是,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应根据要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承揽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来签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也具有特定性,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所以,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是不能替换的。

2、注意区分价款和酬金,定金和预付款

在承揽合同中,既有以价款形式偿付承揽人产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揽人劳务的。而价款和酬金是有区别的,在违约金核定比例计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就会依法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不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只是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承揽人可以在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或者由承揽人将预付款返还给定作人。

3、关于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检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是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对方都应及时按约定条件进行检验。定作人在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也应当进行检验。否则,就容易引发争议。

二、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259条规定,定作人有义务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如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补足材料、修改图纸等,若其不履行该义务,经承揽人催告仍不履行,承揽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承揽人通知、催告并宽限一定的时日,定作人仍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投入的资金、劳动力费用等因不能交付工作成果而无法收回,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这时的承揽人解除合同是由于定作人的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因此承揽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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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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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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