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合同要用书面形式吗
第一,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二.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Effectofcontract),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有效与无效问题。
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还对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可撤销合同是产生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是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两者往往同时发生,关系密切,互为一体,即: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又是合同履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