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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存的性质,如何确定提存的机关?

此文章帮助了46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关于提存的性质

提存的性质应该表述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债务人)共同参与的、涉及第三人(提存受领人)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提存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保管关系。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如何确定提存的机关

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 关。提存机关是提存的主体或中介。确定提存机关,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国 外,提存机关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方式。据此,提 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 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我国也有人提出 ,在我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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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存机关的确定,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显的规定。但是,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 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并不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根据各地的情形不同,当事人在进行提存前,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方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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