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通知书是怎么样的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
××(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
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
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
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
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
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
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二.提存必须符合的条件
提存必须符合的条件
关于提存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基本未作规定,但《提存公证规则》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遇到有关提存案件的实务操作问题,应当注意参考《提存公证规则》的这些规定。具体而言,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提存方能有效。(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原因已如上述。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不构成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