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为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280条、第28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照约定提交勘察成果;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相关设计前置性文件及相关规程等提出勘察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照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0条承担违约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土建工程,设备安装、水、电、气、排风管道以及其他辅助设施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1条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