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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的效力,要约邀请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叉要约的效力

1、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2、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合同当然不能成立。

3、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一方撤回要约,或向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承诺,都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回,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

4、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或对对方要约的拒绝,也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销,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作出,而且必须是函、电或其他形式的明确表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5、但是,在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因此,有可能产生如下情形:甲方发出的要约由于有承诺期限而不可撤销,乙方发出的要约被甲方拒绝,而乙方又在甲方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对于此点,我们认为,此时应当认为甲方发出的要约仍然有拘束力,乙方可以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认为合同不能成立,实际上是否定了要约本身对当事人具有的拘束力,而导致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的结果,这也违背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立法目的。

二.要约邀请的效力

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该结论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其二,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其三,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承继,转变为要约的内容,进而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为了保护受要约邀请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在要约邀请的概念之下表述下列内容:要约邀请明确邀请人义务的,邀请人应当遵循该义务;明确邀请人义务的要约邀请规定要约期限的,该要约邀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承诺所承受,该内容为合同内容。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如果要使合同生效还需要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即使合同未生效,只要一方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带来损失,那么该违反义务方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种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不好计算,所以在签合同前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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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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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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