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合同绝对无效
关于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它是一种从开始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力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规则认知的加深,以及对促进交易原则意义的理解,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那些在过去常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在大多被认为是有效的了,法官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越来越慎重,此类合同越来越少。
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当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他们思考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发生争议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不同的答案直接影响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五十三条、三百二十九条确立了认定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规则。其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是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五种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如进一步梳理,这五种行为可归纳成两种类型。
二.什么是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
通俗地说强制性规范就是那些具有不能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其适用性质的法律规范。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就是强制性规范。
我们说只有违反了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才有可能导致而不是必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是因为强制性规范可以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存在两种不同立法目的的强制性规范,一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二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从立法的目的上分析,如果某项强制性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是为规范管理,或者只是为对违法者施以行政处罚确立依据,并不存在以违法为由要求合同行为归于无效的目的,则这种强制性规范就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某项强制性规范追求的目的就是要确认某种违法的行为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则此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只有当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绝对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认识的被确认是合同法解释(二)的一大贡献。虽然有了这样的认识和规定,但在现实面对一项强制性规范时,我们要区分它是管理性的还是效力性的是十分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