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终止  >  提存  >  提存的程序是什么,提存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提存的程序是什么,提存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2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 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 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 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 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 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 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 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定:“提存人于提 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如怠于通知,致生损害时,负赔偿之责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74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我国以往 的做法是,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的义务,如《提存公证规则》 第18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处有通知提存受领人的义务。我国《合同法》采取 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 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 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 存 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 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 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 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 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履行通知义务,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者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 以公告方式通知。”该规定值得借鉴。

二、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关于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学理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法国民法 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提存使债务人与债 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理论上称为“债务消灭说”。德国民法认为,提存仅发 生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债务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其债务才溯及提存时消灭, 理论上称为“抗辩权发生说”,如《德国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取回权未消灭时,债务 人得要求债权人就提存物取得清偿”,第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已消灭时,与在提 存 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一样,债务人因提存免除其债务。”我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 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但在提存出于错误或有提存原因消灭的事实时,应认为提存原因事实不成立或已消灭, 提存的效力并不发生,提存人对于提存物得主张返还,因而债务亦不消灭。我国《合同 法》第91条将提存规定为合同终止的原因,《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提存之债 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因此,可以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债务消灭说”。

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何时转移于债权人?这在理论上存在分歧。日本学者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表示领取的意思时,所有权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存机关将提存 物交付债权人时,转移所有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取回权时,于提存时所有权转移,有 取回权时,于取回权消灭时转移所有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认为,提存物所有权的转 移 应考虑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如为特定物,提存所不过取得提存物的占有,提 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经由提存所媒介而转移其所有权于债权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提存, 具有消费寄托性质,提存所取得所有权而负有转移同种同量之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提存作为债务清偿的一种替代安排,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即视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 ,从提存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债务人转移给了债权人。即使是种类物在提存时也已 特定化,否则债务人无法将物的占有转移于提存机关。如果认为种类物的提存,其所有权由 债务人转移于提存机关,嗣后再转移给债权人,那么,依危险负担附从所有权的原则,提存 机关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必须承担标的物意外的风险责任,这无疑加重了提存机关的责任。 当然,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则应 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债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支付因提存所发生的保管 、公告和拍卖等费用,要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标的 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所有。为此,《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 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在符合提存条件时,有权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将给付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 而提存机关则必须接受,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债务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并非基于 意思自治而产生的私法关系。有关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务人不负责支付,而由债权人承担 ,这与一般的寄托契约关系不同。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提存后,可否将标的物取回,各国立法对此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只是限制的程度有别。有的国家民法以债务人可以随时取回为原则,以某些情况下禁止取回为例外。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76条规定:“债务人有 取回提存物的权利。有下列情形时,不得取回:(1)债务人向提存所表示抛弃取回权;(2)债权人向提存所表示受领;(3)向提存所提示一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宣告提存是合法的确 定判处。”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则与之不同,其“提存法”第11条规定:“提存人若证明其提 存系出于错误或提存原因已消灭时,得取回提存物。”很显然,该规定以不得取回为原则,以特定情况下得取回为例外。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债务人的取回权问题,但《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 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物取回的限制过于严格,如果债务人能证明 提存系出于错误(如误认为无效债务为有效债务)或者提存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如提存后合 同解除),均应允许撤回提存,取回提存物。提存撤回后,视为未提存,提存原有的效力即 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也同时回复,有关提存的费用应由债务人自负。债务人未支付提存费用 前,提存机关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标的物。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在提存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存具有使债务人摆 脱债务约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即独立地享有提存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 义务。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提存机关享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 《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 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 取提存物。”由于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故债权人应承担提存 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各国立法都规定债权人对提存标的物的领取权应受一定的 时间限制,该时间规定就其性质应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 物归国家所有。但除斥期间的长短,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德国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为10年 ,前苏联规定公民为3年、社会组织为1年。在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在这里,20年的领取期间显然过长,提存机关为保管提存物需支出相当的费用 ,又不能对该物进行处置利用,这不利于稳定现存的社会关系,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因此,《合同法》对提存物的领取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样,可以较好地处理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提存机关的确定,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显的规定。但是,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 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并不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根据各地的情形不同,当事人在进行提存前,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方便很多。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合同之债中提存的概念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提存的原因有哪几种等法律知识介绍,什么是标的物提存,提存的条件,提存公证、提存公证规则及费用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