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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55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原因,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

对于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要求特许人必须有“正当原因”(god cause)。并须在终止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许人,从终止日起在30天内,受许人要将其特许经营企业的出售、转移等手续办理完毕。

正当原因的解释是指受许人的连续不断地违约,即在收到特许人关于受许人违约的通知后,受许人仍不遵守、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一个月)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美国一些州还把下列情况视为正当原因,一旦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可被立即中止合同并不给予纠正的机会。

第一,受许人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企业被宣布为破产,或法院宣布其为无清偿能力,或特许经营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转移、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转移,或者受许人承认无力清偿欠特许人的到期债务。

第二,受许人在合同期间连续5天停业,或者在更短的期间内,特许人合理地得出受许人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若停业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超出受许人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则除外。

第三,受许人与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中止合同。

第四,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或受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

第五,受许人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的法令、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六,受许人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或一再不履行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

第七,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企业的地盘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查封、接管或没收,或产权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没收,或受许人在5天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第八,法院确认受许人严重地犯罪或犯有与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第九,受许人在收到应付费用的通知后的5天内,仍不偿付属于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其他款项。

第十,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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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由此可知,解除权虽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该权利也是有限制的。法定期限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催告后三个月行使解除权,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为一年。具体情形中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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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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