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其在拍卖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的。
买受人违约责任具有特殊的相对性。在拍卖活动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等多方主体。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买受人对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也不能以违约为由,向买受人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或提起诉讼。
拍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归责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条件,即买受人有违约行为。《拍卖法》关于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保证金条款。保证金与违约金的竟合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违约金和保证金两者都同时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征来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选择适用保证金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保证金已经足以弥补守约一方的损失,那么就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一方的损失,则守约一方可以同时适用保证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如果保证金在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守约一方,这体现了保证金惩罚性的一面。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的情况也一样。
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支付价款是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而且可以继续履行,所以买受人在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待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买受人也仍然得支付价款。2.支付违约金。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如果约定当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则应当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审查应当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以当事人提出相应的主张为前提。
2.如果双方约定在买受人迟延付款时应当向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时,也可以按该约定判令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则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3.出卖人解除合同。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另外,当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履行,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应当按买受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