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 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解除;
第三,债务相互抵销;
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第七,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