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效力有哪些?
一般理解认为定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效力:
(一)证约的效力
所谓证约效力,是指定金具有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因为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依其定金合同的约定由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并且其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定金合同又是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没有主合同,当事人之间也就不会发生交付定金的事实;反之当事人之间有交付定金的事实,也就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主合同。
(二)预先给付的效力
所谓预先给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给付时间之前向对方给付。由于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三)担保的效力
定金的担保效力是定金的基本效力,也是定金目的的根本体现。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适用定金罚则来实现的。
适用定金罚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定金担保的存在
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需注意的是,定金担保的成立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因此只有在一方向对方交付了定金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若当事人仅有关于定金的约定而并无已交付的事实,则定金担保不成立,当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有效
由于定金是担保合同债权的,只有主合同有效,合同债权才成立,定金也才能有效。如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当然也就无效,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在主合同被撤销时,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不履行债务也即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义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不履行仅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即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广义的不履行也包括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但在当事人一方不适当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能否适用定金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否定说认为,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以否定说的理解较为合适。
4、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存在过错
因为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也是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所以适用定金罚则也是对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制裁。而民事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有过错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当然,由于合同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说来,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就意味着不履行的一方有过错,因此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一方当事人只须证明对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即可,而不负证明不履行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于此情形下,履行合同的一方负有证明自己对合同不履行无过错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