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定金的性质?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使用定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当事人在使用定金时应注意:
(1)定金给付的时间,应掌握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
(2)定金数额的确定,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从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金额的20%;
(3)使用定金的,应在合同中注明,以免混同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