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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通化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由于承诺生效与否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最后一步也是极重要的一步。

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承诺需要通知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需要通知的承诺,若受要约人未通知,或承诺通知到达时已超过承诺期限,都不能对要约人发生约束力。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承诺的失效,是指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通化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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