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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要约的到达,要约期间怎么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48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何为要约的到达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期间怎么确定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三个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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