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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具有的特点,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5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一般保证具有的特点

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应当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2)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这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负证明责任。如果先给付义务人不能对其作出证明,那么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就负有违约责任。同时后给付方提供担保后或回复履行能力时,先给付方不履行的, 也要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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