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3)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
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恶化,即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从而导致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即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人留下了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