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责任是怎么进行的?
此文章帮助了47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二.一般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通知义务是附随义务的重要内容。通知义务即告知义务,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比如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如果没有进行通知,就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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