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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责任,合同承受的一般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2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也就是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合同承受的一般规定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通知义务是附随义务的重要内容。通知义务即告知义务,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比如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如果没有进行通知,就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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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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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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