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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是法定的吗,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责任是法定的吗

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考虑放贷资金的安全,一般是在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时,才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但往往又因保证人无代偿能力、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等因素,很难使保证责任落到实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二.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主债权消灭。保证之债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由于保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证人一般只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一旦转让,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与新的债务人并无信任关系,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允。因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是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债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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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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