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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涉外合同时的原则,签订涉外合同的依据?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订涉外合同时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Υ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3、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ó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二、签订涉外合同的依据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Χ;

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⑧Υ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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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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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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