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涉外合同时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Υ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3、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ó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二、签订涉外合同的依据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Χ;
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⑧Υ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