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可以撤回吗?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逾期承诺的效力如何?
通常,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无效,此意思表示应视为新要约。逾期承诺仍有效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逾期承诺发出后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二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其中,“通常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具体的交易习惯来理解和认定;“其他原因”是指不是由于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