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从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但他没有承担的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2.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又称有效期限),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主要表现为:(1)受要约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生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二、要约如何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不生效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且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