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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有效条件有哪些,要约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143人  作者:重庆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对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显然加重了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风险;相反,若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择优选择受要约的人范围。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二、要约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上的要约,何时才能生效?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要约必须送达被要约人才能生效。这是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只在知晓要约的内容时,才能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否则,要约没有任何意义。要约的方式可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如信函、电报或是电传等。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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