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消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倒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学者对此历来有多种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四种主张。笔者赞同诚实信用说,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并致对方当事人受害,此时由于在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难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当事人若客观上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