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因缔约上的过失而产生之债,主要有以下情形:
1、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
2、合同无效;
3、合同不成立;
4、给付自始客观不能;
5、 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6、缔约之际未尽保护等义务致使他方身体遭受损害。
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