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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缔约过失有哪些类型?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违反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订立的情况)。

4、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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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损失,而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比如邮电、文印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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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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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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