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谁承担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往返的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债权人在代替债务主张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直接影响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使债权在特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产生了效力,从而强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但由于代位权诉讼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审判经验也不足,有些问题还有待于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