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其行使权利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是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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